昔我父皇太祖高皇帝,龍飛淮甸,汛掃區宇,東抵虞淵,西踰昆侖,南跨南交,北際瀚海。仁風義聲,震盪六合,曶爽暗昧,咸際光明。三十年間,九有甯謐,晏駕之日,萬方嗟悼。煌煌功業,恢于湯武,德澤廣布,至仁彌流。侄允炆以幼沖之資,嗣守大業,秉心不孝,更改憲章,戕害諸王,放黜師保,崇信奸回,大興土木。天變於上而不畏,地震於下而不懼,災延承天而文其過,飛蝗蔽天而不修德。益乃委政宦官,淫泆無度,禍機四發,將及於朕。朕為高皇帝嫡子,祖有明訓:“朝無正臣,內有奸惡,王得興師討之。”朕遵奉條章,舉兵以清君側之惡,蓋出於不得已也。使朕兵不舉,天下亦將有聲罪而攻之者。允炆曾不反躬自責,肆行旅拒。朕荷天地祖宗之靈,戰勝攻克。搗之於壩上,殲之于白溝,破之於滄州,潰之於槁城,鏖之於夾河,轥之於靈璧,六戰而已不國矣。朕於是駐師畿甸,索其奸回,庶布周公輔成王之義。而乃不究朕懷,闔宮自焚,以自絕于宗社,天地所不庇,鬼神所不容。事不可以中止,朕乃整師入京,秋毫無犯。諸王大臣謂朕太祖之嫡,應天順人,天位不可以久虛,神器不可以無主,上章勸進。朕拒之再三,爰乃俯徇輿情,已於六月十七日即皇帝位。大禮既成,所有合行庶政並宜兼舉。
一、今年仍以洪武三十五年為紀,其改明年為永樂元年。
一、建文以來祖宗成法有更改者,仍復舊制。刑名一依大明律科斷。
一、奉天征討將士,數年以來從朕征討,披堅執銳,櫛風沐雨,忠義奮發,屢戰屢勝,翊輔成功,勤勞甚矣。簡在朕心,宜速論功升賞,用酬前勞。
一、自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昧爽以前,官吏軍民人等,有犯除謀反大逆,謀殺祖父母、父母,妻妾殺夫,奴婢殺主,謀殺、故殺人,蠱毒魘魅,毒藥殺人及見提奸惡不赦外,其餘已發覺未發覺,已結正未結正,罪無大小鹹赦除之。敢有以赦前事相告言者,以其罪罪之。
一、洪武三十一年閏五月以後,周、齊、湘、代、岷五府被誣陷。時文武官員軍民人等連累致罪者官復原職,已故者,文官優免其家差役,武官子孫承襲,民充軍者複還原籍為民,軍發邊遠者仍還原衛,為奴者即放寧家,入官田產照數給還。
一、遞年為事煎鹽、買馬、當站,及充遞運、水夫、皂隸、膳夫人數,一體赦免,各放寧家。
一、建文年間,上書陳言有干犯之詞者,悉皆勿論所出,一應榜文條例,盡行除毀。
一、山林隱逸懷材抱德之士,有司詢訪以禮,敦請赴京,量才擢用。其有志尚閒逸不願出仕者,具實來聞。
一、鰥寡孤獨,有司依例存恤,毋令失所。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,許令一丁侍養,若饑寒不能自存者,官為賑濟。
一、山東、河南、北平府州縣人民,有被兵不能種田者,並兔三年差稅。不曾被兵者,與直隸、鳳陽、淮安、徐州、滁州、楊州,今年秋、夏稅糧盡行蠲免。其餘直隸府州、山西、陝西、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湖廣、兩廣、四川、雲南,蠲免一半。其有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以前拖欠,一應錢糧、鹽課、段疋、木植、蘆柴等項,及軍民所養馬疋牛羊等項,倒死並欠孳牲者並免追賠,其弓兵砍辦蘆柴者,仍優免二年。
一、河南、山東、北平、淮南、北流移人戶,各還原籍複業,合用子種牛具,官為給付。
一、北方學校,仍依舊制開設,毋致廢弛。
一、建文除授並升調文武官員,仍依見職不動。軍官有升職事者,止終本身,子孫仍襲原職。
一、各處新收勇士、壯士,盡數放回為民,各安生業。所設衛分並軍民指揮司,盡皆除去指揮,千百戶。衛所鎮撫有系民間並舍人選用者,亦各罷官放還。
一、諸色人匠,除輪當正班外,其餘一應雜工人匠俱各放還,依次輪班。
一、各處見造軍器、軍裝、船隻,一切不急之務,盡皆停止,今後有司非奉上司明文,勿得一毫擅自科擾於民。
一、自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以前,軍官為事充軍及罷閑者,赦免軍役,複其原職。亡故者,子孫承襲總、小旗,革役充軍者,各還原役。
一、北平衛分管旗軍人等,有因公差或被拘執不得已赴京者,皆免其罪。
一、各處守城官軍,有系別衛調到並征進漫散軍士,見在他處,各還原衛所,本處官司不許留難阻當。其奉差守城文武官員及內官人等,詔書到日,俱各回京。
一、凡軍民人等,男女人口,有被官軍拘擄者,官為贖還。
一、遞年逃軍並征進漫散軍士藏躲山林者,詔書到日為始,限一個月之內赴官,首告免罪,所在官司發回原衛所著役。
一、拋荒田土,除有人耕種納糧外,其無人佃種荒田,所司取勘明白,開除稅糧,免致拋荒損民。
一、所在城市鄉村,凡有骸骨,有司即為收斂埋瘞,毋致暴露。
一、天下各都司衛所官軍,皆太祖皇帝恩養者,奸臣迫脅調遣拒戰,沖冒矢石,情有可憫。見存者俱還原衛所,其有陣亡傷故、失陷病故者,官則襲其子孫。旗軍每名賞鈔五錠,戶無壯丁補役遺下寡婦母女者,所司善為存恤,願從親還鄉者聽從其便。有幼男者,給糧紀錄,出幼補役。
一、沿海軍民人等,近年以來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國,今後不許。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。
於戲!文帝入漢,尚資恭儉之風;武王紹周,願廣至仁之化。佈告天下,其體朕懷。
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[171]。